1、服务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征集方的服务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提供标准的安保服务(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维护陈厝合仓库范围内的公共秩序及消防安全管理,对影响陈厝合仓库租户正常生产、办公的行为及危害治安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按照规定报公安部门处理,保证陈厝合仓库的治安、消防安全及正常的生产秩序。
(2)负责对出入陈厝合仓库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管理,对外来人员和车辆须问明来访意图及单位,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入仓库,指挥仓库内车辆有序停放,严禁存在“三合一”、私拉乱接供电线路、阻塞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2、派驻安保员的条件:
(1)男性,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高160CM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持有有效身份证及《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
(2)无不良嗜好,品德端正,责任心强,工作刻苦耐劳。
(3)能够熟练掌握灭火器材、消防栓、烟感报警系统和火灾防护器材的操作和应用。
(4)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不得派驻仓库。
3、服务条件:
(1)须具有安保服务所需要的装备,包括2011式保安服装(执勤服),保安器具等。
(2)具有健全的安保服务管理制度。
(3)发生突发紧急情况时,服务商应有能力调配8至12名安保员即时支援。
(4)安保员到岗需经征集方同意后方可上岗。
4、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实施安保管理制度,按服务要求及内容履行合同,并接受征集方委派人员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征集方的合法权益。
(2)认真听取征集方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在安保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立即整改。
(3)按征集方服务需求编制安保人员定岗编班表,经征集方确定后,由服务商组织实施。
(4)服务商向征集方派驻的安保人员,必须是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并取得保安从业资格的人员。同时,服务商应向征集方提供派驻安保人员的有关资料,并负责安保人员的政审、档案管理及培训工作。
(5)服务商负责与派驻的安保员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支付派驻征集方安保员的每月工资,安保员的一切劳动关系和劳动纠纷由服务商负责处理,与征集方无关。
(6)服务商如需调动派驻的安保人员,必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征集方,取得征集方同意才能调整。
(7)安保人员工作应认真负责,着装整洁、举止规范、礼貌待人,当班时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如请假等原因离岗的,服务商应派员顶岗,确保值守岗位不缺人。
(8)服务商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派驻安保值勤进行日间巡查或夜间抽查,加强对安保人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安保人员严格执行《陈厝合仓库安保管理制度》和《陈厝合仓库火灾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强化安保人员的责任心。
(9)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安保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训。
(10)不得将本安保管理责任转让第三方。
(11)服务商有义务向征集方提出法制建设方案,分析、研究陈厝合仓库的重点部位、重点工作及存在的隐患,提出防治建议和整改方案,并努力维护管辖范围内安全,对服务商人员违反征集方规章制度行为进行处理,并协助征集方开展法制建设工作。
(12)合同终止时,服务商必须向征集方移交全部管理设施、征集方资产及安保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5、征集方对服务商的服务每月进行考核,成效突出的给予相应奖惩。考核办法如下:
(1)每月考核满分为100分;
(2)参照《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陈厝合仓库安保管理外包服务合同书》第七条的规定,每扣除50元相应的扣除1分,每奖励50元相应的加1分;
(3)连续3个月评分低于90分,征集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全年月平均分低于95分为考核不合格,95分以上(含95分)为合格,考核合格的,作为续签服务合同的优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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