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集方可在供应商策划、组织的过程中,通过自己或授权的第三方对供应商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供应商应在充分尊重征集方的意见的前提下,结合自身技术、经验作出有合理依据的答复。
2、征集方可随时了解供应商的工作进程,供应商应如实报告,内容包括到达何种阶段、是否达到技术指标、预计何时取得涉及成果等。
3、供应商应根据附件1.《林希之100周年诞辰纪念活动策划委托合同》(下称合同)约定按时提交有关工作成果,并及时通知征集方进行活动预演验收。有关验收标准为:符合征集方要求。
4、策划、组织活动是否验收合格,以征集方书面意见为准。供应商活动预演经征集方验收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在按照征集方意见修改后及时通知征集方再次进行验收,但无论如何,供应商都应在活动举办时达到征集方要求。
5、供应商根据本合同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专门为征集方或根据征集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而产生的任何创意、设计、宣传资料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图案、图像、配音、配乐、文字、专题片语、卡通人物形象、FLASH等,无论最终是否被征集方选用) ,其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全部归征集方所有,征集方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使用。未经征集方事先书面许可,供应商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6、征集方授权供应商为合同约定的目的使用其提供的企业名称、企业标识、业务标识商标等。供应商保证正确、合理地使用上述名称、标识、商标等,不得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7、征集方根据合同向供应商提供的宣传资料和其中所包含的创意、设计图形、图片、文字等素材,其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全部归征集方所有,未经征集方事先书面许可,供应商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对外泄露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8、供应商保证其策划、组织的活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合法权益。任何第三方以侵权为由向征集方主张权利的,供应商应按征集方要求处理,并按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本合同自因履行完毕、解除或不可抗力等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供应商应将征集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和资料移交征集方,并且不得继续使用、对外泄露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10、供应商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征集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征集方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文件及资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1、供应商的义务
(一)供应商需按照征集方的要求进行策划、组织活动;
(二)供应商需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策划、组织活动;
(三)供应商在进行策划、组织活动时,不得模仿他人的标志、图案、包装等设计,若供应商违反该约定造成的侵权,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征集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活动策划方案应获得征集方负责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并接受征集方的监督与指导;
(五)供应商为完成承办活动而采购、摆设的各种物品、搭设的各种构筑物必须稳固、安全,无潜在风险和隐患,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承担维修、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一切安全风险责任。
12、供应商中途解除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征集方,并按策划、组织费用总额的0.5%向征集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征集方损失的,则应赔偿征集方的实际全部损失。
13、供应商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每逾期一天,按策划、组织费用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天的,征集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供应商赔偿一切损失。
14、供应商违反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资料保密的约定,给供应商造成负面影响而未能及时消除的,应按策划、组织费用总额10%向供应商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征集方损失的,则应赔偿征集方的实际全部损失。
15、因供应商策划、组织过错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供应商除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制作费用外,还应承担与征集方所受损失部分相等的赔偿金。
16、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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