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应按时缴交租金及管理费。
2、租赁期间,该物业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等由承租方承担缴交,室内外水电设施及门窗损坏、卫生间排水排污设施堵塞损坏等,均由承租方自己承担进行维修清通,出租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补偿。
3、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保护好承租物的各项设施,如有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如承租方对物业的装修影响到物业的结构或设置对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应将相关建设方案至少提前2个月提供给出租方,由出租方向相关部门报备并获批准后方可施工,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同时需出具责任保证书,承诺承担该项建设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4、承租方在已付首月租金及管理费期间提前退租的,首月租金及管理费、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承租方在付第二个月租金及管理费后提前退租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租金及管理费按实结算。在物业没有损坏及水、电费、物业费缴清的情况下,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的押金。
5、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物业,承租方已交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在物业没有损坏及水、电费、物业费缴清的情况下,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的押金,租金及管理费按实结算,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1)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对物业做改变原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装修或设置对结构有影响的设备。(2)逾期30日未付清当期租金或管理费的。(3)利用承租物业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规违法活动的。(4)擅自改变出租用途。
6、租赁期间,租赁税费由出租方负责。土地使用税由承租方负责,具体金额按照纳税当期税务部门征收标准执行,承租方在接到出租方通知缴纳土地使用税之日起5日内,向出租方交付款项,由出租方代为缴纳。
7、租赁期间,承租方在承租范围内的各项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如因违法违规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8、租赁期间,承租方应自行办妥营业及相关证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期间发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概与出租方无关。
9、租赁期间,承租方是该物业的消防、安全、环保及治安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防火等一切安全责任。如承租方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和环保等措施被有关部门查处的,责任概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0、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确保所承租物业及物业内设施设备完好,如出现物业被侵占、设施设备被破坏造成出租方财产损失的,承租方必须负责赔偿。出租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租赁物业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要求承租方整改,拒不整改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物业,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11、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承租物业转租、分租、转借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如经发现,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物业,承租方已交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在物业没有损坏及水、电费、物业费缴清的情况下,出租方退还承租方的押金,租金及管理费按实结算。
12、承租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时,涉及应缴税费由承租方全额承担。
13、合同租赁到期,承租方不再续租,使用租赁物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自行转移或注销营业执照后,出租方才退还承租方租赁保证金。
14、租赁期间,若因主管部门或政府行为、企业改制或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按实结清租金及管理费,出租方无息返还承租方所交租赁保证金及在物业没有损坏及水、电费、物业费缴清的情况下,出租方退还承租方押金。
15、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和《汕头市土特产公司消防与安全生产责任书》文本签署《租赁合同》和《汕头市土特产公司消防与安全生产责任书》(文本可从发布本招租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租赁合同》和《汕头市土特产公司消防与安全生产责任书》)。
16、上述条件与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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