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应按时缴交铺面租金,承租方如逾期支付租金费用,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月租金支付款项的0.5%向出租方缴纳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无权要求返还合同任何押金和履约金。
2、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需配套使用独立水、电表,承租方应自行向供水、供电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办理水电手续需由出租方协助的,出租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3、出租方出租的铺面以移交时现状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承租期间的一切装修、修缮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概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在承租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搭建或改变建筑物的主体结构。
4、租赁期满或因承租方责任导致中途解除合同,附于建筑物内的固定装修、水电设施、消防设施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承租方不得拆除或损坏,若有损坏承租方须负责修复、如果不能修复时按造价赔偿。
5、从铺面交付承租方之日起,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消防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劳务纠纷等一切事故或由此引发侵害他人权利、利益概由承租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对出租方财产造成损坏或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铺面租赁期间,承租方应配合所在地街道、居委做好创文工作和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7、铺面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租方所缴纳的押金和履约金不予退还:
(1)承租方将该铺面出租方的资产用于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2)承租方擅自将铺面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或改变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的;
(3)利用承租铺面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4)未按约定或相关规定逾期缴交应当由承租方交纳的各项费用;
(5)拖欠租金累计一个月。
(6)在租赁期间,如承租方违反《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相关规定。
8、承租方交还出租方铺面应当保持固定装修和用水、用电设施的完好状态,其它生产经营使用的货品均应自行撤离,否则出租方有权处置。
9、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完善该铺面的相关装修、环保、消防等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同时承担相关生产环保工作责任主体、安全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出租方概不负责。
10、租赁期满,承租方应如期交还该铺面。承租方逾期归还,除应支付逾期租金外,每逾期一日应向出租方支付按原月租金0.5%的违约金。承租方还应承担因铺面逾期归还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11、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而发生土地收回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使租赁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12、如因政府和国资委、上级主管部门生产规划建设需要,或出租方因企业改制或注销、资产重组、“三旧改造”等原因,出租方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承租方终止合同,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合同随之终止,出租方不负任何经济责任。
13、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铺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文本签署《铺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文本(文本可从发布本招租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铺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
14、上述条件与出租方提供的《铺面租赁合同》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出租方提供的《铺面租赁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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