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金应按时缴纳,逾期支付,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缴交租金超过20日按合同第14条执行。
2、租赁期间该租赁房产使用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垃圾处理费,有线电视费,网络、电话费等费用概由承租方负责缴交和承担。承租方应按照有关部门及租赁房产所在的中信大厦物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缴清上述实际发生的费用。逾期缴交租赁期间各项费用超过20日按合同第14条执行。
3、租赁期间该租赁房产的建设、装修、维修工作及装修、维修费用概由承租方负责和承担。
4、承租方对租赁房产的使用、经营若需有关部门的各种行政许可及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场地消防证、卫生证等等),均应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的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及缴交。
5、承租方必须遵守租赁房产所在的中信大厦物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6、承租方对租赁房产的使用和装修不得影响其建筑物主体结构及立面外观,不得设置危害建筑物安全的设备。有关的固定装修设施应在租赁期满无偿归出租方所有,与租赁房产一并移交给出租方,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
7、水表、电表的安装和使用按照租赁房产所在的中信大厦物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承租方负责办理,出租方应积极提供配合。办理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负责缴交和承担。
8、承租方为租赁房产范围内的消防防火及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省、市有关消防、安全生产规定,切实做好承租场所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落实租赁场所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生产责任。若因承租方违反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造成消防或安全事故,承租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9、承租方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若因承租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由承租方负责承担。
10、若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不再租赁房产,则承租方已交的押金及履约金全部作为违约金补偿出租方不予退还,且房产已装修的固定设施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承租方已交的租金、水电等各项费用按实结清。
11、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租赁房产,承租方已交租金、押金及履约金不予退还,同时,出租方有权留置或处置承租方存放在租赁房产内的财产并将留置的财产按实作价用于抵偿承租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且出租方因承租方违约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概由承租方负责承担。
(1)擅自转让、转租、分租或转借承租房产;
(2)欠交租金超过20日或欠交用水、用电费等各项费用超过20日;
(3)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改变房产的主体结构、立面外观或用途,设置危害建筑物安全的设备;
(4)利用承租房产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12、凡因法律、法规调整或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免责。
14、如出租房产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的原因导致承租方需退迁等情形,使该房产不能继续使用时,出租方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并提前终止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无息退还押金及履约金,且上述租赁物已装修的固定设施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承租方已交的租金、水电等各项费用按实结清。
15、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签署《租赁合同》(文本可从发布本招租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租赁合同》)。
16、上述条件与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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