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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类】保证金缴纳须知
发布时间:2022-08-07

 

1.交易保证金是意向承租方按《招租公告》的约定向本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承租方承诺遵守<<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资产出租交易规则(试行)>>(下称交易规则)和交易约定,履行有关交易义务和交易承诺的货币资金,该资金是意向承租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担保。

 

2.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法定工作时间内),按交易规则的要求,向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下称本中心)提交《承租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登记承租意向,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本中心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以银行到账的时间、金额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出租资产名称+资金用途”。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得由意向承租方以外的第三人代付,不接受现金、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本中心同意后方能办理)。

 

3.租赁双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后,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4.意向承租方在参与资产出租交易的过程中若出现交易规则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本中心可以主动或依据出租方或利益相关方的申请,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出现交易规则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在承租方被确定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原额原路径无息退回相应的交纳主体。

 

5.交易当事人未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按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的,本中心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交易服务费用,不足部分,交易当事人仍负有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