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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平区迎春路九号之七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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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到期时间:
项目编号:F202400163
挂牌期满日期:2024-04-26
项目类别:租赁项目
行业分类:房产
租赁期限:3年
项目地点:金平区
发布时间:2024-04-12
面积:37㎡
出租用途:仓储
承租资格条件: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汕头市金平区迎春路九号之七房产招租公告

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将持有汕头市金平区迎春路九号之七房产(下称招租标的)公开招租,委托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恒益顺公司)在其网站上,按本公告内容公开发布资产招租信息并组织实施。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招租交易是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我方对招租标的有权出租并能交付承租人使用,成交后若发生招租标的移交纠纷,或因招租标的瑕疵而导致法律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2、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已获得相应批准或备案;

3、我方在本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及所提交的相关附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准确、合法,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资产招租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资产招租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项目编号:F202400163    

挂牌时间:2024412日至2024426       

交易保证金:10500元                             

委托方:汕头市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招租标的名称:汕头市金平区迎春路九号之七房产

挂牌价格:2100元/月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单位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招租标的简况

招租标的名称

汕头市金平区迎春路九号之七房产  

招租标的

基本情况

坐落位置

汕头市金平区迎春路9

出租用途

仓储

出租期限

3年

免租期限

10个自然日

各项设施设备及费用押金

1个月租金及管理费金额

租赁保证金

3个月租金及管理费合计金额

出租面积描述

37

配套设施

配套水(分表)、电(分表)

使用情况

原承租方使用中,原租赁合同期限至2024年2月29日

原承租方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原承租方不放弃优先承租权

招租标的

权属信息

招租标的权属人

汕头市中贸企业总公司

权属证明及权证编号

《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4324337号

权证列示的建基面积

458.7㎡

权证列示的建筑面积

2792.3㎡

权证列示的规划用途

仓库

招租行为内部决策情况

行政班子(扩大)会议决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招租行为备案、批准情况

批准或备案单位名称

汕头市供销合作总社

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汕供资备【2024】10号

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出租方按照招租标的现状和指定用途招租,不包括租赁场地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本次招租标的产权属于汕头市中贸企业总公司。现委托汕头市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挂牌招租,若招租期间或租赁期间有出现任何有关产权问题,出租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3、本次招租房产已抵押,若招租或租赁期间抵押权人要求处置,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自然解除,租赁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本次招租标的编号出租方自编号。

5、特别提示:出租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对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承租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承租方了解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拟招租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二、招租交易条件

租金及管理费挂牌价格

2100元/月(其中管理费按40%计收为840元/月)

租金及管理费挂牌总价

74900

挂牌开始日期

2024412

挂牌公告期

11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规则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承租方不足1个,按照11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个周期

租金及管理费、租赁保证金各项设施设备及费用押金支付方式

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将首租金及管理费、租赁保证金各项设施设备及费用押金等交易价款转入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请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交易价款”,以收款方银行到账的时间、金额为准);以后每租金及管理费由承租方自行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时间和方式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承租方与出租方约定的租赁保证金各项设施设备及费用押金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是否允许

联合承租

不允许联合承租。

招租形式

按现状不低于挂牌价互联网电子竞价或协议整体出租。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以互联网电子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协议出租。

交易保证金设置及处置方法

交易保证金金额

10500元。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以收款方银行到账的时间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通过银行汇款、转账方式转入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户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账号:445006030013000176567

交易保证金保证内容

为保护出租方和有真实意向承租方的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登记承租意向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为对此要约的承诺。非出租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时,即为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约,恒益顺公司有权处置交易保证金: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意向承租方未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规定参加网络竞价活动,或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低于挂牌的价格报价的;(3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本公告约定的时限与恒益顺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及一次性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恒益顺公司通知的时间、地点按出租方在本公告提供《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可从发布本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租赁合同》)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或签订《租赁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首租金及管理费、租赁保证金和各项设施设备及费用押金等交易价款转入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5)意向承租方其他违反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或交易相关法规政策的情形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法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出现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所述任一行为时,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在扣除并支付恒益顺公司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剩余保证金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和恒益顺公司有权终止交易,并可继续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2承租方资格被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恒益顺公司向未出现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所述任一行为的其他意向承租方,原额原路径无息退回交易保证金。(3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

承租方须接受的主要条件

1、承租方应按时缴交租金及管理费

2、租赁期间,该物业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等由承租方承担缴交,室内外水电设施及门窗损坏、卫生间排水排污设施堵塞损坏等,均由承租方自己承担进行维修清通,出租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补偿。

3、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保护好承租物的各项设施,如有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如承租方对物业的装修影响到物业的结构或设置对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承租方应将相关建设方案提供给出租方,并出具责任保证书,承诺承担该项建设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负责向相关部门报备并获批准后方可施工,一切报建手续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4承租方在已付首租金管理费期间提前退租的,首租金管理费、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承租方在付第二个月租金管理费后提前退租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租金管理费按实结算。在物业没有损坏及水、电费、物业费缴清的情况下,出租无息退还承租方的押金

5、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物业,承租方已交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在物业没有损坏及水、电费、物业费缴清的情况下,出租无息退还承租方的押金,租金及管理费按实结算,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1)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对物业做改变原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装修或设置对结构有影响的设备。(2)逾期30日未付清当租金或管理费的。(3)利用承租物业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规违法活动的。(4擅自改变出租用途。

6、租赁期间,承租方在承租范围内的各项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如因违法违规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7、租赁期间,承租方应自行办妥营业及相关证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期间发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概与出租方无关。

8、租赁期间,承租方是该物业的消防、安全、环保及治安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防火等一切安全责任。如承租方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和环保等措施被有关部门查处的,责任概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9、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确保所承租物业及物业内设施设备完好,如出现物业被侵占、设施设备被破坏造成出租方财产损失的,承租方必须负责赔偿。出租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租赁物业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要求承租方整改,拒不整改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物业,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10、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承租物业转租、分租、转借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如经发现,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物业,承租方已交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在物业没有损坏及水、电费、物业费缴清的情况下,出租方退还承租方的押金,租金及管理费按实结算。

11、承租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时,涉及应缴税费由承租方全额承担。

12、合同租赁到期,承租方不再续租,使用租赁物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自行转移或注销营业执照后,出租方才退还承租方租赁保证金。

13、租赁期间,若因主管部门或政府行为、企业改制或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按实结清租金及管理费,出租方无息返还承租方所交租赁保证金及在物业没有损坏及水、电费、物业费缴清的情况下,出租方退还承租方押金。

14、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和《汕头市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消防与安全生产责任书》文本签署《租赁合同》汕头市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消防与安全生产责任书》(文本可从发布本招租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租赁合同》和《汕头市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消防与安全生产责任书》)。

15、上述条件与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或交易的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

1、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招租交易活动,必须书面承诺认可、遵守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并接受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的约束。

2、招租标的是按现状进行公开招租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登记前,仔细审阅招租资料的全部内容,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详细查勘招租标的,清楚招租标的现状,对招租标的的状况、存在的或潜在的所有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有使用情况、出租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作充分了解后决定是否愿意承租;承租后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招租标的;对自己的承租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承租后因招租标的现状及瑕疵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出租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等对招租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和详尽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以及出租方、恒益顺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招租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图片、新闻载体等)所做的介绍、评价并不构成对承租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承租方了解招租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招租标的的任何担保。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判断招租标的是否符合招租文件资料的描述,而不应仅仅基于出租方、恒益顺公司对招租标的的介绍和说明而作出承租决定,亦不得以此为由向出租方、恒益顺公司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4、意向承租方向恒益顺公司提交《承租申请书》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已完全知悉招租标的在恒益顺公司网站上的挂牌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招租标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招租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对招租标的存在的瑕疵及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了认真审查,愿意接受招租标的一切现状(包括存在、或有的瑕疵),愿意自行承担本次资产招租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且全部了解、认可并愿意接受本公告、《租赁合同》及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的全部内容,无任何异议,并承诺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签署租赁合同并履行相关义务,不以任何理由(包括所谓“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予以反悔或拒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

5、租赁标的面积以实物现状为准,且不因公告面积的增减而影响交易结果。

6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不得以招租标的现状影响其相关证照等手续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致使其不能按设想使用招租标的为由,要求解除、变更《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7、协议成交的,承租方必须在收到恒益顺公司发出的《协议成交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恒益顺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通过网络竞价方式成交的,承租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恒益顺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

8、承租方应在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招租标的租金及管理费挂牌总价计算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足额向恒益顺公司支付【其中一千万元(含)以下部分按2%收取,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收取,二千五百万元以上部分免收取交易服务费】。若承租方符合《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资产招租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所规定的减免交易服务费条件的,可于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向恒益顺公司提出申请。无论恒益顺公司是否同意承租方的减免申请,承租方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支付期限向恒益顺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承租方须将交易服务费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恒益顺公司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号:445006030013000176318
9、本次资产招租交易的交易资金不得由意向承租方/承租方以外的第三人代付,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恒益顺公司同意后方能办理)。
10、出租方应在本次招租标的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将本次招租标的交付承租方,具体交接时间由出租方、承租方与原承租方协商,如超过上述交付期限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出租方须在上述交付期限届满后30日内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直至原承租方实际迁出后,再向承租方交付招租标的,租赁期限自招租标的实际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承租方若因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不能得到招租标的而不愿再租赁招租标的,出租方无息退还其交纳的首月租金和租赁保证金等交易价款,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出租方和承租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本次招租标的以交付时现状进行交付,出租方不保证招租标的及附属的设施、设备的完好,交付招租标的时如含装修部分,承租方不需使用的,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由承租方自行拆除,费用由承租方自理。

1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除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租方原因外,承租方放弃承租招租标的,恒益顺公司可根据本公告和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再行组织交易,再行交易的租金及管理费总成交金额低于原租金及管理费总成交金额的,上述承租方应当补足差额,并承担重新组织交易活动的一切费用(含恒益顺公司的交易服务费),恒益顺公司和利益受损方保留对其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13、出租方承诺不参与本次招租标的的网络竞价,也不会委托他人代为网络竞价。

14、意向承租方因招租交易撤销等情形致使其无法承租招租标的时,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向恒益顺公司主张除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之外的任何权利。

承租须知

1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法定工作时间内)到恒益顺公司租赁平台(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路23号光明大厦二楼201号房)向恒益顺公司提交《承租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办理意向承租意向登记。

2、意向承租方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与招租交易有关事项的,应向恒益顺公司提交委托方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方为自然人的,须当着恒益顺公司工作人员的面签署授权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权限,并提供被授权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

3意向承租方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可以查阅存放于恒益顺公司的招租资产相关资料,查勘招租标的

4对招租标的具有优先承租权利的权利人(以下称优先权人),须参与本次资产招租交易。优先权行使方式如下:(1)优先权人应在公告期间内到恒益顺公司办理意向承租登记,并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租赁合同原件或出租方证明原件),如在公告期间内未办理意向承租登记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即为其放弃优先权;(2)优先权人只能就招租标的整体行使优先权而不能部行使优先权;(3)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行使优先权。

5、出租方不统一组织现场查勘,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查勘招租标的物。意向承租方若需现场查勘,可向出租方衔接查勘事宜。出租方不统一组织答疑和书面答疑,意向承租方若有疑问,可以向出租方或者恒益顺公司咨询。

6、本公告所称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是指:《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资产招租交易规则》、《汕头市金平区迎春路九号之七房产公开招租网络竞价须知》和《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资产招租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7本公告所称租金及管理费挂牌总价”是指:招租标的租期内按各租金挂牌价计算的各租金及管理费的总和。

8、本公告所称租金及管理费总成交金额是指:招租标的租期内按各租金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各租金及管理费的总和。

9、本招租公告所称意向承租方是指:有租赁招租标的意向,按本公告要求向恒益顺公司提交《承租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办理意向承租登记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承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四、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名称

汕头市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住所

汕头市迎春路3号309号房

经济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添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00566696836N

联系方式

联系人

吴佳煜

联系电话

88278076

邮寄地址

汕头市迎春路3号东梯二楼02房

邮编 

 

电子邮箱

 

传真 

 

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小姐、纪先生

传真

0754-87265519

联系电话

0754-87265517

邮编

515041

联系地址

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路23号光明大厦二楼201号房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网站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承租方不应依赖于出租方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应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承租招租标的及承租招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本次招租标的若涉及划拨用地使用权的及出租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由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意向承租方如对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招租标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招租标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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