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应按时缴交铺面租金,承租方如逾期支付租金费用,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月租金支付款项的0.5%向出租方缴纳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无权要求返还合同任何押金和履约金。 2、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需配套使用独立水、电表,承租方应自行向供水、供电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办理水电手续需由出租方协助的,出租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3、出租方出租的铺面以移交时现状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承租期间的一切装修、修缮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概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在承租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搭建或改变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如因承租方单方面破坏建筑构造,造成损失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全部负责。 4、租赁期满或因承租方责任导致中途解除合同,附于建筑物内的固定装修、水电设施、消防设施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承租方不得拆除或损坏,若有损坏承租方须负责修复、如果不能修复时按造价赔偿。 5、从铺面交付承租方之日起,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消防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劳务纠纷等一切事故或由此引发侵害他人权利、利益概由承租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对出租方财产造成损坏或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铺面租赁期间,承租方应配合所在地街道、居委做好创文工作和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7、铺面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租方所缴纳的押金和履约金不予退还: (1)承租方将该铺面出租方的资产用于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2)承租方擅自将铺面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或改变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的; (3)利用承租铺面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4)未按约定逾期缴交应当由承租方交纳的各项费用超过 50 日的; (5)拖欠租金累计一个月。 (6)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违反《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相关规定。 8、承租方应签署铺面移交书给予出租方并无条件交还铺面,对固定装修和用水、用电设施应保留原状,不得拆除,无偿移交给出租方,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 9、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按环保部门规定做好相关环保措施及工作、消防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做好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承担环保工作主体责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 10、租赁期满,承租方应如期交还该铺面。承租方逾期归还,应按租金标准支付出租方占用费,每月递增10%或者除应支付逾期租金外,每逾期一日应向出租方支付按原月租金0.5%的违约金,承租方还应承担因铺面逾期归还给出租方所造成的损失。 11、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而发生土地收回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使租赁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12、如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的,或因政府和国资委、上级主管部门生产规划建设需要,或出租方因企业改制或注销、资产重组、“三旧改造”等原因,出租方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承租方终止合同,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合同随之终止,出租方不负任何法律、经济责任。 13、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铺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文本签署《铺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文本(文本可从发布本招租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铺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 14、上述条件与出租方提供的《铺面租赁合同》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出租方提供的《铺面租赁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