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必须依约按时一次性付清租金费用,承租方如逾期支付租金费用,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0.5%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无权要求返还所缴纳的押金和履约金。 2、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卫生费、上网费等因使用租赁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如需配套使用独立水、电表或变压器,承租方应自行向供水、供电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办理水电手续需由出租方协助的,出租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3、出租方出租的场地以移交时现状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承租期间的一切装修、修缮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法规,因此产生的费用概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在承租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如需在租赁物上增建建(构)筑物,建设设计方案必须事先报送出租方审核同意后,以出租方名义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建设,但承租方是否能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以及办理各项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自负。 4、租赁期满或因承租方责任导致中途解除合同,租赁物包括所有地上建筑物及依附于建筑物的固定装修、水电设施、消防设施、变压器等设施应保持完好并无偿归属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或损坏,若有损坏承租方须负责修复,如果不能修复时按造价赔偿。 5、从租赁物交付承租方之日起,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消防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劳务纠纷等一切事故或由此引发侵害他人权利、利益概由承租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对出租方财产造成损坏或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租赁期内,承租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守法经营、按章纳税、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从事经营活动需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不得存放、制作、销售有毒、有异味、易燃易爆及国家明令禁止的一切物资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7、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承租方所缴纳的押金和履约金不予以退还: (1)承租方将租赁物上出租方的资产用于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2)承租方将租赁物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或改变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 (3)利用租赁物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4)未按约定逾期20日缴交应当由承租方交纳的各项费用; (5)拖欠租金累计一个月。 (6)在租赁期间,违反《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相关规定。 (7)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第六条第7款、第8款任意一款约定,或未依约完成合同第六条第9款、第10款任意一款约定。 8、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应负责该场地建筑物及室内门窗、水电、空调及空调外机、墙面、通道等的维护和修缮工作。承租方应在台风、大雨洪涝等灾害来临前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造成损失或出现人员伤亡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9、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按环保部门规定做好相关环保措施及工作,按消防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做好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承担环保工作主体责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 10、如因战争、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租赁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1、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而发生土地收回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使租赁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12、如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的,或因政府和国资委、上级主管部门生产规划建设需要,或出租方因企业改制或注销、资产重组、“三旧改造”等原因,出租方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承租方终止合同,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合同随之终止,出租方不负任何法律、经济责任。 13、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文本签署《场地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文本(文本可从发布本招租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场地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 14、上述条件与出租方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出租方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