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在签署合同前已实地考察并充分知晓房产的现状,并已现场了解房产所处建筑现状及相邻建筑、设施设备,对街区及房产目前物理状况、建筑面积、可出租面积、法律状况及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均予以认可。承租方在签订合同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就房产现状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出租方予以补偿、赔偿。交房时按房产现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即视为承租方认可出租方所提供的房产满足承租方承租需求。 2、承租方有违约行为的或者未结清应付费用的,出租方有权从履约金和押金中直接划扣承租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费用,履约金和押金不足以抵扣违约金及应付费用的,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主张。 3、承租方应支付的租金,出租方有权从履约金和押金中直接划扣。 4、自房产交付承租方之日起,至承租方交还房产之日止,该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宽带及物业管理费等一切费用概由承租方承担并自行向有关单位缴交。 5、承租方按实际使用需求对相关水、电、消防等设施进行增容或完善的,应经出租方同意,且有关的事项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所涉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限届满后或者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增设的一切设施、设备不得拆除,并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6、承租方占有房产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使用房产,不得将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等用途;不得利用该房产存放违禁物品,不得作为高危、高污染及任何违规、违法经营场所;不得将房产用于作为任何违规违法的经营场所。另须切实做好房产室内维护、修缮、治安、防火、环保工作并向出租方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房产外墙不得擅自悬挂广告牌,否则由此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承租方负责。 7、在租赁期间内,承租方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和使用人,该房屋范围内所有发生安全事故都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燃气使用不当、在房屋内摔倒滑倒等,给承租方及其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承租方需将房产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应经出租方同意。租期届满、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承租方不得继续将房产作为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并应于15天内完成有关的工商注册变更登记。 9、承租方不得将房产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改变承租用途。擅自将房产转租、转借、改变承租用途的,出租方及授权管理方有权追究承租方因违约承担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10、承租方占有房产期间,承租方应保护好该房产的一切设施,如需装修,应经甲方同意,并在不影响主体结构及外观的前提下进行,并应遵守该房产物业管理的规定,装修费用承租方自行承担。租期届满或者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时,除出租方、承租方双方书面确认外,承租方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房屋、土地投入的所有装修、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土地使用的门窗、电缆、电线、供电设施、给排水设施、照明、插座、消防设施、配套设施等)不得拆除和损坏,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且不计残值,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赔偿或补偿。 11、承租方如需对房屋内部主体结构进行改造的,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以及不影响房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外,还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须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合格证明文书,送交授权管理方留存,鉴定评估费由承租方负责。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该房产:1)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将房产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2)承租方拖欠租金10日以上或逾期未缴交房产各项费用的;3)承租方未依照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使用房产的;4)出租方按合同第2.2条的约定通知承租方移交房产,但承租方逾期10天仍未与出租方移交房产的;5)如因市政府、市国资委规划建设需要、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征收储备等政策性客观原因须提前结束租期的,出租方有权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土地,承租方须无条件退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赔偿或补偿;6)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搬迁,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因法律、法规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承租方应无条件退出;7)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解除合同的情形。 13、承租方在支付首期租金之后至支付第二期租金之前的期间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出租方不予退回承租方已付的租金、履约金,但押金应按实结算。承租方在付第二期租金后解除合同的,出租方不予退回承租方已支付的履约金,但租金及押金均应按实结算。出租方在应退还承租方的租金中扣回该租金已开发票对应的已缴12%的房产税金。 14、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房产租赁合同》、《消防安全承诺书》文本签署《房产租赁合同》、《消防安全承诺书》(文本可从发布本招租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房产租赁合同》、《消防安全承诺书》)。 15、上述条件与出租方提供的《房产租赁合同》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出租方提供的《房产租赁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