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应在当期首月5日前向出租方缴交租金。承租方必须依约按时一次性付清租金费用,承租方如逾期支付租金费用,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拖欠租金支付款项金额的0.5%向出租方缴纳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无权要求返还合同任何押金和履约金。 2、租赁期间,承租方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卫生治安费、营业税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出租方出租的铺面(场地)以移交时现状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承租期间的一切装修、修缮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概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在承租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搭建或改变建筑物的主体结构。 4、承租方在改造装修期内进行装修及安装自用设备,不得损坏出租方的建筑物主体结构,装修方案须报出租方同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方对装修管理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负相关责任。 5、合同终止时,附于建筑物内的固定装修、水电设施、消防设施等设施应保持完好,并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或损坏,若有损坏承租方须负责修复、如果不能修复时按造价赔偿。 6、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应做好该铺面(场地)的维护和修缮工作,应在台风、大雨洪涝来临前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如因防护不当造成的损失或出现人员伤亡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和修复。 7、从铺面(场地)交付承租方之日起,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劳务纠纷等一切事故或由此引发侵害他人权利、利益概由承租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对出租方财产造成损坏或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租赁期内,承租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纳税、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从事经营活动需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不得存放、制作或销售有毒、有异味、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一切物资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利用租赁铺面(场地)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9、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铺面(场地)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或改变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 10、铺面(场地)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租方所缴纳的租金、押金和履约金不予退还: ①租赁期间,承租方装修方案未经出租方同意,并私自改动墙体和楼层结构,擅自增设、改动房产场地,占用公共场地。 ②承租方擅自将铺面(场地)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或改变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的; ③利用承租铺面(场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④未按约定或相关规定逾期缴交应当由承租方交纳的租金及各项费用; ⑤在租赁期间,如承租方违反《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相关规定。 11、租赁期间,出租方对承租方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承租方应当在出租方提出的合理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 12、租赁期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承租方所缴纳的租金、押金和履约金不予退还; 13、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文本签署《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文本(文本可从发布本招租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 14、上述条件与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文本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