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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高新区科技西路6号杰思大厦八楼东侧801号房产
到期
时间
距到期时间:
挂牌价格:
24587.85元/月
项目编号:F202600215
挂牌期满日期:2026-04-17
项目类别:租赁项目
行业分类:房产
租赁期限:4年
出租方名称:汕头高新区科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地点:汕头市
挂牌起始日:2026-04-03
面积:1170.85㎡
出租用途:为《招租行业明细表》内所列行业的合法经营
承租资格条件: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

汕头市高新区科技西路6号杰思大厦八楼东侧801号房产招租公告

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将持有的汕头市高新区科技西路6号杰思大厦八楼东侧801号房产(下称招租标的)公开招租,委托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恒益顺公司)在其网站上,按本公告内容公开发布资产招租信息并组织实施。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招租交易是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我方对招租标的有权出租并能交付承租人使用,成交后若发生招租标的移交纠纷,或因招租标的瑕疵而导致法律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2、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已获得相应批准或备案;

3、我方在本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及所提交的相关附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准确、合法,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资产招租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资产招租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项目编号:F202600215     

挂牌时间:202643日至2026417   

交易保证金:221290.65元                           

委托方:汕头高新区科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招租标的名称:汕头市高新区科技西路6号杰思大厦八楼东侧801号房产

挂牌价格:24587.85元/月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一、招租标的简况

招租标的名称

汕头市高新区科技西路6号杰思大厦八楼东侧801号房产  

招租标的

基本情况

坐落位置

头市高新区科技西路6号杰思大厦

出租用途

为《招租行业明细表》内所列行业的合法经营

出租期限

4年

免租期限

设施及水电押金

按首年3个月租金合计金额

履约金

按首年3个月租金合计金额

出租面积描述

1170.85㎡

配套设施

 

使用情况

空置

原承租方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不涉及

招租标的

权属信息

招租标的所有权人

汕头高新区科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权属证明及权证编号

 

权证列示的基底面积

 

权证列示的建筑面积

 

权证列示的规划用途

 

招租行为内部决策情况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出租方按照招租标的现状和指定用途招租,不包括租赁场地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本次招租房产没有房产证,出租方仅能提供《关于高新区管委会无偿调拨资产注资科创公司的复函》汕市财资函【2021】215号及《关于无偿调拨资产注资科创公司的复函》汕高委函【2021】116号,没有房产证,若招租或租赁期间,出现任何有关产权问题,出租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3、特别提示:出租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等对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承租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承租方了解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拟招租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二、招租交易条件

租金挂牌价格

24587.85元/月,前两年月租金以成交价格为准,第三至四年月租金在前两年月租金基础上递增5%。

租金挂牌总价

1209722.22

挂牌开始日期

202643

挂牌公告期

10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规则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承租方不足1个,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个周期

租金设施及水电押金及履约金支付方式

承租方按照《房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将首期3个月租金设施及水电押金及履约金等交易价款转入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请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交易价款”,以收款方银行到账的时间、金额为准);以后每租金由承租方自行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时间和方式按照《房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承租方与出租方约定的设施及水电押金及履约金按照《房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是否允许

联合承租

不允许联合承租。

招租形式

按现状不低于挂牌价互联网电子竞价或协议整体出租。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以互联网电子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协议出租。

交易保证金设置及处置方法

交易保证金金额

221290.65元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以收款方银行到账的时间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通过银行汇款、转账方式转入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户)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账号:445006030013000176567

交易保证金保证内容

为保护出租方和有真实意向承租方的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登记承租意向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为对此要约的承诺。非出租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时,即为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约,恒益顺公司有权处置交易保证金:(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意向承租方未按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规定参加网络竞价活动,或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低于挂牌的价格报价的;(3)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本公告约定的时限与恒益顺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及一次性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恒益顺公司通知的时间、地点按出租方在本公告提供《房产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可从发布本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房产租赁合同》与出租方签署《房产租赁合同》或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首期租金设施及水电押金及履约金等交易价款转入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5)意向承租方其他违反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或交易相关法规政策的情形。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法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出现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所述任一行为时,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在扣除并支付恒益顺公司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剩余保证金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和恒益顺公司有权终止交易,并可继续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2)承租方资格被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恒益顺公司向未出现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所述任一行为的其他意向承租方,原额原路径无息退回交易保证金。(3)租赁双方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

承租方须接受的主要条件

1、承租方应按时缴交租金,逾期缴纳租金,每日应按日租金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2、承租方有违约行为的或者未结清应付费用的,出租方有权从履约金和设施及水电押金中直接划扣承租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费用,履约金和设施及水电押金不足以抵扣违约金及应付费用的,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主张。

3、自房产交付承租方之日起,至承租方交还房产之日止,该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宽带及物业管理费等一切费用概由承租方承担并自行向有关单位缴交。

4、承租方按实际使用需求对相关水、电、消防等设施进行增容或完善的,应经出租方同意,且有关的事项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所涉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限届满后或者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增设的一切设施、设备不得拆除,并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5、承租方使用房产期间,承租方应保护好该房产的一切设施,如需装修,应经出租方同意,并在不影响主体结构及外观的前提下进行,并应遵守该房产物业管理的规定,装修费用承租方自行承担。租期届满或者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时,房产一切固定装修、水电、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该房产使用的一切门窗、电缆、电线、供水排水设施、照明、插座等)不得拆除,并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6、承租方将房产用于作为工商注册登记地址的,应经出租方同意。租期届满、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承租方不得继续将房产作为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并应于15天内完成有关的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承租方未依照条约定移除工商注册登记地址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租赁期间的最后一期日租金标准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7、承租方使用房产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使用房产,不得将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等用途;不得利用该房产存放违禁物品,不得作为高危、高污染及任何违规、违法经营场所;不得将房产用于作为违法、违规、危险性生产研发的经营场所。另须切实做好房产室内维护、修缮、治安、防火、环保工作并向出租方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房产外墙不得擅自悬挂广告牌,否则由此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承租方负责。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该房产。(1)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将房产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2)承租方拖欠租金10日以上或逾期未缴交房产各项费用的。(3)承租方未依照合同第四条中4.1条、4.3条的约定使用房产的。(4)出租方按合同第2.2条的约定通知承租方移交房产,但承租方逾期10天仍未与出租方移交房产的。(5)出租方因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或其他国资管理部门建设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其他政策性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解除合同的情形。

9、出租方因租赁房产被执行拍卖、被征收、征用、被拆迁或三旧改造等社会公共利益、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或其他国资管理部门建设需要、企业改制、政策性原因或上级部门决定需提前解除协议收回租赁房产的,承租方应无条件退出,出租方不作任何赔偿或补偿,出租方仅无息退还承租方履约金,并与承租方按实结算租金和设施及水电押金。

10、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房产租赁合同》文本签署《房产租赁合同》(文本可从发布本招租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房产租赁合同》)。

11、上述条件与出租方提供的《房产租赁合同》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出租方提供的《房产租赁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或交易的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

1、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招租交易活动,必须书面承诺认可、遵守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并接受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的约束。

2、招租标的是按现状进行公开招租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登记前,仔细审阅招租资料的全部内容,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详细查勘招租标的,清楚招租标的现状,对招租标的的状况、存在的或潜在的所有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无房产证、出租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作充分了解后决定是否愿意承租;承租后按照国家规定和《房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招租标的;对自己的承租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承租后因招租标的现状及瑕疵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出租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等对招租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和详尽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以及出租方、恒益顺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招租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图片、新闻载体等)所做的介绍、评价并不构成对承租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承租方了解招租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招租标的的任何担保。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判断招租标的是否符合招租文件资料的描述,而不应仅仅基于出租方、恒益顺公司对招租标的的介绍和说明而作出承租决定,亦不得以此为由向出租方、恒益顺公司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4、意向承租方向恒益顺公司提交《承租申请书》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已完全知悉招租标的在恒益顺公司网站上的挂牌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招租标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招租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对招租标的存在的瑕疵及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了认真审查,愿意接受招租标的一切现状(包括存在、或有的瑕疵),愿意自行承担本次资产招租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且全部了解、认可并愿意接受本公告、《房产租赁合同》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的全部内容,无任何异议,并承诺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供的《房产租赁合同》文本签署租赁合同并履行相关义务,不以任何理由(包括所谓“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予以反悔或拒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

5、租赁标的面积以实物现状为准,且不因公告面积的增减而影响交易结果。

6、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不得以招租标的现状影响其相关证照等手续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致使其不能按设想使用招租标的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产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7、协议成交的,承租方必须在收到恒益顺公司发出的《协议成交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恒益顺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通过网络竞价方式成交的,承租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恒益顺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

8、承租方应在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招租标的租金挂牌总价计算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足额向恒益顺公司支付【其中五百万元(含)以下部分按2%收取,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收取,一千万元以上部分免收取交易服务费】。承租方须将交易服务费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恒益顺公司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号:445006030013000176318
9、本次资产招租交易的交易资金不得由意向承租方/承租方以外的第三人代付,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恒益顺公司同意后方能办理)。
10、出租方承诺在《房产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租标的交付给承租方;若承租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出租方有权拒绝交付招租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租赁期限不予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1、本次招租标的以交付时现状进行交付,出租方不保证招租标的及附属的设施、设备的完好,交付招租标的时如含装修部分,承租方不需使用的,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由承租方自行拆除,费用由承租方自理。

1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除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租方原因外,承租方放弃承租招租标的,恒益顺公司可根据本公告和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再行组织交易,再行交易的租金总成交金额低于原租金总成交金额的,上述承租方应当补足差额,并承担重新组织交易活动的一切费用(含恒益顺公司的交易服务费),恒益顺公司和利益受损方保留对其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13、出租方承诺不参与本次招租标的的网络竞价,也不会委托他人代为网络竞价。

14、意向承租方因招租交易撤销等情形致使其无法承租招租标的时,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向恒益顺公司主张除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之外的任何权利。

承租须知

1、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法定工作时间内)到恒益顺公司租赁平台(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路23号光明大厦二楼201号房)向恒益顺公司提交《承租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办理意向承租意向登记。

2、意向承租方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与招租交易有关事项的,应向恒益顺公司提交委托方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权限,并提供被授权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

3、意向承租方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可以查阅存放于恒益顺公司的招租资产相关资料,查勘招租标的

4、对招租标的具有优先承租权利的权利人(以下称优先权人),须参与本次资产招租交易。优先权行使方式如下:(1)优先权人应在公告期间内到恒益顺公司办理意向承租登记,并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租赁合同原件或出租方证明原件),如在公告期间内未办理意向承租登记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即为其放弃优先权;(2)优先权人只能就招租标的整体行使优先权而不能部行使优先权;(3)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行使优先权。

5、出租方不统一组织现场查勘,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查勘招租标的物。意向承租方若需现场查勘,可向出租方衔接查勘事宜。出租方不统一组织答疑和书面答疑,意向承租方若有疑问,可以向出租方或者恒益顺公司咨询。

6、本公告所称“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是指:《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资产招租交易规则》、《汕头市高新区科技西路6号杰思大厦八楼东侧801号房产公开招租网络竞价须知》和《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资产招租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7、本公告所称“租金挂牌总价”是指:招租标的租期内按各租金挂牌价计算的各租金的总和。

8、本公告所称“租金总成交金额”是指:招租标的租期内按各租金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各租金的总和。

9、本公告所称“租金实际成交价格”是指:租金第三至四年月租金在前两年月租金基础上递增5%调整的各租金价格。

10、本招租公告所称“意向承租方”是指:有租赁招租标的意向,按本公告要求向恒益顺公司提交《承租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办理意向承租登记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法人。

三、承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

四、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名称

汕头高新区科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住所

汕头高新区科技中路5号117室

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

黄志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00MA537X8G94

联系方式

联系人

杨睿

联系电话

16607546699

邮寄地址

汕头高新区科技中路5号117室

邮编 

 

电子邮箱

 

传真 

 

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小姐、纪先生

传真

0754-87265519

联系电话

0754-87265517

邮编

515041

联系地址

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路23号光明大厦二楼201号房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网站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承租方不应依赖于出租方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应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承租招租标的及承租招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本次招租标的若涉及划拨用地使用权的及出租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由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意向承租方如对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招租标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招租标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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