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必须依约按时一次性付清租金费用,承租方如逾期支付租金费用,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月租金支付款项的0.5%向出租方缴纳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无权要求返还合同任何押金和履约金。 2、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卫生费、上网费等因使用租赁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如需配套使用独立水、电表,承租方应自行向供水、供电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办理水电手续需由出租方协助的,出租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3、出租方出租的租赁物以移交时现状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承租期间的一切装修、修缮方案须经出租方同意,并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法规,因此产生的费用概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在承租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搭建或改变租赁物的主体结构。 4、租赁期满或因承租方责任导致中途解除合同,附于租赁物的固定装修、水电设施、消防设施等设施应保持完好并无偿移交还出租方,承租方不得拆除或损坏,若有损坏承租方须负责修复,如果不能修复时按造价赔偿。 5、从租赁物交付承租方之日起,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消防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劳务纠纷等一切事故或由此引发侵害他人权利、利益概由承租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对出租方财产造成损坏或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租赁期间,承租方应配合所在地街道、居委做好创文工作和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7、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承租方所缴纳的押金和履约金不予退还; (1)承租方将租赁物用于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2)承租方擅自将租赁物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或改变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的; (3)利用租赁物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4)未按约定逾期 50 日缴交应当由承租方承担的各项费用; (5)拖欠租金累计一个月。 (6)租赁期间,违反《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相关规定。 (7)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第六条第7款、第8款任意一款约定。 8、租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时,承租方应向出租方签署出具租赁物移交书并无条件将租赁物交还出租方,对固定装修和附属物品、水电设施设备应保留原状并移交给出租方,所有权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9、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按环保部门、消防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做好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承担环保工作主体责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 10、租赁期满,如承租方逾期交还租赁物,则承租方除应按租赁期最后一个月的租金标准向出租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该月租金标准的0.5%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还应承担因租赁物逾期归还给出租方所造成的损失。 11、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而发生土地收回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使租赁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12、如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的,或因政府和国资委、上级主管部门生产规划建设需要,或出租方因企业改制或注销、资产重组、“三旧改造”、创文拆除等原因,出租方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承租方终止合同,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合同随之终止,出租方不负任何法律、经济责任。 13、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铺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文本签署《铺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文本(文本可从发布本招租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铺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 14、上述条件与出租方提供的《铺面租赁合同》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出租方提供的《铺面租赁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