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期间,如承租方违约造成出租方损失和损坏配套设施及拖欠水电费等,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交纳的押金和履约金中优先扣除以弥补损失,押金和履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的,承租方应足额赔偿损失,并补足押金和履约金。 2、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卫生费、上网费等因使用租赁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如需配套使用独立水、电表,承租方应自行向供水、供电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办理水电手续需由出租方协助的,出租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3、出租方出租的租赁物以移交时现状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承租期间的一切装修、修缮方案须经出租方同意,并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法规,因此产生的费用概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在承租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搭建或改变租赁物的主体结构。 4、租赁期满或因承租方责任导致中途解除合同,附于租赁物的固定装修、水电设施、消防设施等设施应保持完好并无偿移交还出租方,承租方不得拆除或损坏,若有损坏承租方须负责修复,如果不能修复时按造价赔偿。 5、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应负责租赁物室内外门窗、水电、空调外机、墙面、通道等的维护和修缮工作。承租方应在台风、大雨洪涝等灾害来临前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造成损失或出现人员伤亡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6、从租赁物交付承租方之日起,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消防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劳务纠纷等一切事故或由此引发侵害他人权利、利益概由承租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对出租方财产造成损坏或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租赁期内,承租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守法经营、按章纳税、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从事经营活动需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不得存放、制作或销售有毒、有异味、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一切物资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8、租赁期内,不能从事煤气、化工、收废品等经营。 9、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或改变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 10、租赁期内,若出租方需对场地设立抵押时,由出租方提前10日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办理租赁物抵押手续所需的任何第三方协议、提供证件、配合现场勘查、评估等)。 11、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承租方所缴纳的押金和履约金不予退还: (1)承租方将租赁物用于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2)承租方擅自将租赁物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或改变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的; (3)利用租赁物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4)未按约定逾期15日缴交应当由承租方承担的各项费用; (5)拖欠租金累计一个月; (6)租赁期间,违反《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相关规定; (7)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违反第7项、第8项任意一项约定。 12、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而发生土地收回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使租赁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13、如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的,或因政府和国资委、上级主管部门生产规划建设需要,或出租方因企业改制或注销、资产重组、“三旧改造”、创文拆除等原因,出租方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承租方终止合同,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合同随之终止,出租方不负任何法律、经济责任。 14、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铺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文本签署《铺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文本(文本可从发布本招租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铺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 15、上述条件与出租方提供的《铺面租赁合同》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出租方提供的《铺面租赁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