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按时缴交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当期)月租金支付款项的0.5%向出租方缴纳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场地,承租方无权要求返还所缴纳的押金和履约金。 2、租赁期间的水、电、网络宽带使用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场地如需配套使用独立水、电表或变压器,承租方应自行向供水、供电部门及网络运营商办理申报手续,办理水电手续,出租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但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在承租期间的一切装修、修缮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概由承租方负责。 4、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如需在该场地上增建建(构)筑物或对建筑物(承租范围内)的水、电、消防、电梯、空调、排污、防水等系统、隐蔽设施、大厦外立面等进行改造装修,并履行相关的报审报批手续,建设设计方案必须事先报送出租方审核同意后,以出租方名义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建设,但承租方是否能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许可,以及办理各项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场地交付承租方之日起,租赁场内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消防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劳务纠纷等,以及由此引发侵害他人权利、利益的情况概由承租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若因上述事故出租方财产造成损坏或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租赁期内,承租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守法经营、按章纳税、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从事经营活动需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不得存放、制作、销售有毒、有异味、易燃易爆及国家明令禁止的一切物资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利用租赁场地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7、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从事煤气、化工及收废品等生产经营。 8、场地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立即收回场地,承租方所缴纳的押金和履约金不予以退还: (1)承租方将该场地上出租方的资产用于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2)承租方将场地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或改变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经营本合同禁止项目的; (3)利用承租场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处罚; (4)未按约定缴交应当由承租方交纳的各项费用逾期达30日的; (5)拖欠租金累计一个月(即承租方在该期的第二个月5日前尚未支付该期全额三个月租金)。 (6)在租赁期问,如承租方违反《安全防火责任书》相关规定,经出租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7)未按时向出租方赔偿造成出租方损失或未按时补足押金或履约金,经出租方催告后仍未在限期内支付的。 (8)承租方装修前未按出租方要求进行物理隔断,或物理隔断不足以保障出租方正常经营,经出租方催告后承租方在15日内未整改完毕的。 9、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文本签署《场地租赁合同》文本(文本可从发布本招租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场地租赁合同》。 10、上述条件与出租方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出租方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