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使用场地期间,应保护好该场地的一切设施,如需装修, 应经出租方同意,并在不影响主体结构及外观的前提下进行,装修费用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如需对场地内部主体结构进行改造的,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须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场地安全鉴定,并出具合格证明文书,鉴定评估费由承租方负责。 2、承租方对房产进行装潢时,作为主要材料的应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装潢完成后,承租方须取得有关部门(消防、环保等)的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证照后,方能营业,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3、租赁期间,所有租赁物业房产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安全措施,接受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爆炸等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4、承租方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及周边环境整治美化。 5、 租赁期内,承租方在从事经营及其他活动过程中,造成意外伤亡事故的,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不得抵押、质押、出借、转让、转租出租方出租的物业房产 7、租赁期间因供电或供水部门原因停电、停水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租赁期间,该物业房产发生的一切费用(含水、电、通讯费、绿化费以及安全保卫、保洁费用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9、租赁期间,该物业房产的安全生产、环保、保卫及保洁工作,包含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工作,均由承租方负责。有关发生安全生产、失盗失窃、消防等事故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0、租赁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害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1、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报经出租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免责解除合同: (1)迟延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合同第6条第6.4款约定的应由承租方支付的费用,经出租方催告后超过二个月未支付的; (2)利用物业房产进行违法活动的; (3)损毁物业房产及其附属设施,拒不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的; (4)违反合同第5条5.1和5.5款的约定,严重损害出租方权益的; (5)违反合同第5条5.2和5.3款的约定,经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出租方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整改合格的; (6)有其他严重损害甲方权益行为的。 12、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的,因法律、法规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承租方应无条件退出,租赁合同自然解除,租赁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出租方不做任何赔偿。出租方退还押金,租金按实结算。 13、如因市政府、市国资委规划建设需要、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征收储备等政策性客观原因须提前结束租期的,出租方有权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解除场地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土地,承租方须无条件退出,出租方不作任何赔偿、补偿,包括对承租方的各种固定投入。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押金,租金应按实结算。 14、物业房产为临时搭建物的,租赁期间遇相关部门要求拆除,承租方应无条件接受,已签订的租赁合同自然解除,租赁双方互不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15、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文本签署租赁合同(合同文本可从发布本招租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场地租赁合同》)。 16、上述条件与出租方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出租方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