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必须按时足额缴交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逾期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日0.1% 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若连续二个月未缴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出租方有权停止供水、供电或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业,且承租方的押金、履约金及水电费押金归出租方所有,不予退还;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有权按有关法律的规定,要求承租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承租方使用租赁房产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使用租赁房产,经营活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自行缴交各项税费,严禁违法违规经营。 3、承租方必须遵守出租方有关安全保卫、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必须与出租方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安全责任书》,并在租赁房产范围(包括相关公共部分)内严格履行,承担消防防火责任,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工作,以及租用场地(包括相关公共部分)日常清洁卫生工作。 4、出租方有权对租赁物业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向承租方发出整改通知,承租方应即时改正,如承租方在出租方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业,且承租方的押金、履约金及水电费押金归出租方所有不予退还。 5、从租赁物业交付承租方之日起,租赁物业范围内的安全、保卫、消防、环保及清洁卫生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了承租方负责,出租方概不负责;承租方对在租赁物业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消防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等一切事故或由此引发侵害他人权利、利益等概由承租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如对出租方财产造成损坏或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出租方损失的责任。 6、承租方不得在租用场所内进行违法活动。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房产转租给第三方。不得将租赁场地作为仓库或生产工场。承租方违反本条款约定,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业,且承租方的押金、履约金及水电费押金归出租方所有不予退还,并追究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7、承租方应维护所租赁房产和原有设施的完整,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楼房的结构、设施和外观,否则,由承租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且不限于恢复租赁物业原状等。租赁期内租赁物业之内部维护(含独立卫生间水电线路及排污管道)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需改造、装修租赁房产室内格局时,应提交设计图、施工图及水电布控图给出租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租赁场地装修管理协议书后施工。合同期满或中途退租,承租方改造后内部格局及装修后的固定设施不得拆除、不得搬离,消防设施不得改动,并无条件移交出租方,承租方自购配套用品应自行清理,交回租赁房产时不得存留垃圾杂物,否则出租方有权将承租方缴交的押金和履约金作为清理费用进行抵扣。 8、若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的,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承租方应无条件退出,出租方不做任何赔偿(包括承租方承租后的各种固定投入)。在此情况下,出租方将返还承租方所交的押金、履约金及水电费押金(扣除应缴的水电费)。 9、承租方擅自改变租赁房产的承租用途的,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承租方应无条件无偿退出(包括承租方承租后的各种固定投入),承租方的押金、履约金及水电费押金归出租方所有不予退还,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有权按有关法律的规定,要求承租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租赁期内,若因出租方改制、“三旧改造”而造成《房产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出租方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后,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提前解除《房产租赁合同》且不属于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并终止《房产租赁合同》,出租方将押金、履约金及水电费押金无息全额退回承租方,同时出租方无须向承租方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11、租赁期内,如因法律、法规调整致使《房产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出租方在接到政府有关文件后,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承租方合同终止,出租方给予承租方五天的时间搬迁,搬迁期间免计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2租赁期内承租方应当合理使用和维护租赁物业,如因承租方行为造成租赁物业损坏的,承租方应及时自行修复至良好状态。如承租方未在十五天内修复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赁房产毁坏或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对方责任。 14、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房产租赁合同》和《房屋(场地) 租赁安全责任书》文本签署《房产租赁合同》和《房屋(场地) 租赁安全责任书》(文本可从发布本招租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房产租赁合同》和《房屋(场地) 租赁安全责任书》)。 15、上述条件与出租方提供的《房产租赁合同》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出租方提供的《房产租赁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